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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未注册驰名商标归谁?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

2016年6月20日晚21:20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裁定,禁止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选秀节目中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极富戏剧性的是,不到48小时,也就是6月22日,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驳回Talpa公司要求宣告享有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利的请求,认为这个请求应该依照中国大陆法律确定。如何看待这一正一反、跌宕起伏的知识产权斗法大戏呢?

不管香港的仲裁庭如何裁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禁令)是有效的,香港仲裁未处理的中国好声音权属不能影响禁令执行。但香港仲裁庭认为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应当依照中国大陆法律认定,这个态度是非常专业,非常值得尊敬的。这才是真正尊重专业的态度,哪怕自己有权力,自己也是法律专家,在自己认为不熟悉或者不适合的领域,也充分尊重专业,不轻易跨出自己哪怕可以恣意发挥的领地。也正是受此影响,笔者认真学习研究此案后,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认为浙江卫视制作播出的前几季中国好声音已经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其商誉的权利人是浙江卫视,在禁令申请案中,浙江卫视连当事人都不是,因此,禁令没有查清事实,可以申请法院复议。理由如下:

1、 在中国大陆广播电视机构实施制播分离情况下,广播电视机构是内容制作和传播的知识产权(商誉)权利主体,当然如果另有知识产权权利约定可以除外。

   我国目前已经实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播出分离的改革,新闻类的节目,由广播电视机构自行制作播出,娱乐等节目,广电机构可以采购专业制作商制作或者其他企业销售的节目内容,然后按照广电节目的节目审批程序申报节目审批,按照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监管要求,进行四审、技术保障等工作,通过广电渠道进行播出(内容行业对内容传播一般称之为内容分发,后者为商业术语)。

   在实际商业实践中,由于广播电视机构的渠道优势,可能有的时候节目制作或者销售方不但拿不到钱,反而要倒贴钱才能让广电同意播出,估计本案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就是如此,也可能广电看重某个内容,蜂拥而上竞价抢购,就如黄金时间热播的影视剧那样,但这是商业问题,不影响前面的分析。

   也就是说,广播电视机构是广电节目的生产和分发者,内容制作商是内容的代工生产者,是广电的供应商。节目的商誉是广电机构的。或者把广电机构比作一个渠道商场,内容可以自己制作,也可采购,或者别人赠送,但广电的节目,还是广电的商誉。打个比方来说,华为生产手机可以自己生产,自己销售,自己研发,也可以让自己研发销售,让富士康负责制造的代工,也可以自己负责营销和销售,让富士康负责研发与生产,总而言之,华为的手机,商誉还是华为的。同理,广电节目的商誉就是广电机构的,不是制作机构的。

   当然,如果广电机构与内容制作销售商另有约定,可以根据约定确定,但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2、 电视节目名称权与报纸期刊名称一样,属于民事权利。与商标有区别。

     我国目前阶段的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是受政策严格监管的领域,报刊杂志的刊号,名称,广播电视节目的名称,都是需要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方可获得的。

    广播电视节目、报刊杂志名称,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但若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节目名称和报刊杂志名称仍然是独立民事权利,相关主体因经营行为产生的商誉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只不过不能像注册商标那样获得法定的专用权。如果发生在后有注册在正确类别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可以作为对抗商标商标申请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先民事权利,在原来范围内继续使用,但是不能扩大,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参考专利法等法律)。举例来说,《新闻联播》就是一个电视节目名称,如果有人注册了“新闻联播”商标,能说让《新闻联播》就不能继续使用这个名称播出了吗?如果它不是一个独立民事权利,别人抢注央视就无法阻止了吗?再比如,有个杂志叫《今日财富》,因为刊号有限,难以申请,有人在满足这个刊物监管规定的同时,把它做成了《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今日财富就是满足监管的杂志名称,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就是商业使用的杂志名称。

3、浙江卫视申请中国好声音商标注册未获得批准,但因为实际节目声誉和传播效果,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是浙江卫视(浙江广电)。

笔者注意到中国好声音经申请注册商标没有获得批准,这是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凡是“中国”字头的都是从严控制,不予轻易批准的。就算现在外方或者唐德去申请,一样难以批准。但是,中国好声音已经制作播出了四季,影响巨大,商业上很成功,具备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那么这个已经足够驰名商标事实的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以下为区别于纠纷发生后制作播出的节目,简称原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商誉的知识产权权利属于谁呢?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除相反证据或者司法否定外,署名作者即为版权权利人初步证据。原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和商誉,除非与制作供应商另有约定,或者经司法程序确定,否则应视为归属于浙江卫视(浙江广电)。

4、内容制作者与节目版权模式许可方对内容的权利约定不影响广电对外商标和商誉的权属性质。

    可能有人会说,Talpa公司与灿星的许可合同有关于节目知识产权的约定,笔者不是当事人的律师,不了解情况,先不论节目模式本身并不当然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个复杂的专业问题,先假设有这个约定,约定也有效,由于这个约定是内容制作商与其其他企业之间的,与浙江卫视无关,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能约束浙江卫视。

5、唐德影视与Talpa合同购买的是节目模式的版权或者商业机密(节目制作的葵花宝典)许可权利。唐德可以与任何卫视合作按照节目模式制作节目,但不能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也不享有浙江卫视原版中国好声音带来的商誉。如果浙江卫视拒绝签约,唐德影视巨资买来的是未确定的机遇与风险。唐德也可以去找其他卫视合作,另起炉灶,使用外方许可的商标,重新打造外方许可的模式制作节目,但不能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

  假如Talpa许可合同许可的内容受中国法律保护,那么在丧失许可后,灿星不能按照原来许可内容进行节目制作,也不能使用许可的商标,但继续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使用与原节目受法律保护部分以外的方式制作节目,合理合法。这是企业正常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行为,法院不是神仙,法官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作出判断,只要说清楚道理,拿出足够的证据,我相信知识产权法院会予以尊重。

  

6、禁令处分了案外人的权利。

   禁令是唐德与灿星之间的诉讼,浙江卫视不是当事人。浙江卫视可以继续采购灿星作为制作商提供的中国好声音,也可以自行制作中国好声音。与原来节目模式可以完全一样,也可以有所区别。如果与原来完全一样,Talpa如果认为他有受法律保护的模式,可以起诉浙江卫视,但前提是节目模式受到版权法保护,而这一点是不能当然成立的。北京高院的相关文件对此有分析和规定,知识产权界对此并不陌生。

  综上所述,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因为唐德公司的起诉而禁止灿星公司使用目前来看还存在可能的重大变数,建议相关当事人积极向法院申请复议解决。浙江卫视也很有必要积极介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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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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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师事务所律师,专长IT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民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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