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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抖音国际版在美国遭到570万美元罚款,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行政执法最大金额的罚款,在全球范围内大概也是无出其右者。国内有人说咱中国的企业自己不管,要感谢邻居帮忙管教了,字节跳动公司迅即有高管澄清说其实不是抖音的问题。经查阅美国FTC网站原文,抖音国际版是收购musical.ly改名TikTok,这个案件是收购之前就已经被调查的案件,所以算是抖音国际版前身musical.lyFTC调查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果已经改正那么的确可以说不算是抖音的问题。

这起案件是由美国司法部代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向法院起诉,控告理由是musical.ly违反美国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COPPA),该法案要求网站和在线服务提供商在收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之前必须获得家长的同意。FTC认为musical.ly也就是现在的抖音国际版运营者明知道很多儿童在使用他们的产品,收集了这些儿童的姓名、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然而并没有获得家长的同意。

这个罚单折合人民币有3000多万,如果这样大的监管处罚发生在国内,一些互联网企业大概又要质问:又没有什么具体的损害后果,这么大的罚款是不是“以罚代管”?已经有互联网企业研究院专家提出“企业有没有犯错误的权利”问题,最近更有人针对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二手车广告违法罚款1000多万的案件提出质疑,这是怎样的营商环境?

由此产生了一个关于政策监管环境与产业发展的重大争论问题:监管合规与营商环境保护的边界在哪里?是宽松监管放任产业自由竞争发展,还是严监管增大违法成本防止侵权违法的发生?

眼下大家都看到了,欧洲没有什么大的互联网巨头,全球排名前二十名的互联网巨头中,在市值前20的公司中,美国公司有11家,而中国公司有9家。按照上市公司市值为标准,美国的互联网公司占据前20家公司中75%的份额,而中国企业市值则只占25%。全球前20家公司的总市值为5.9万亿美元,前五强分别是苹果、亚马逊、谷歌、微软和脸书(Facebook),中国只有两家进入前十强,阿里巴巴市值排名第六,腾讯排名世界第七。中国互联网产业仍然出于明显的弱势,但基本上也只有中美两国企业现在在竞走于全球互联网赛道。有人据此分析欧盟之所以动不动反垄断巨额罚款,个人信息巨额罚款,可能就与自己没有互联网大企业有关,毕竟打人家的孩子不心疼,欧盟反垄断执法和个人信息保护的GDPR法律保护监管要求都很高,中国企业和学者经常举欧盟监管要求太高导致企业合规成本太高难以生存为依据说服立法和监管机构避免出台过高的监管举措。

从中国互联网发展历史来看,以BAT等互联网企业创立的时间1998年前后为起点,此后十年应该是中国互联网发展的黄金十年,这个十年诞生了中国迄今为止最好的互联网领头羊企业,先后涌现出了从门户网站到视频网站,网络游戏等几个创业浪潮,但今天回头看,这十年是中国互联网立法和监管最为宽松的十年,当然跟新鲜事物刚出现立法监管配套跟不上有关,但法律和监管水平的确对产业发展有显著影响。所以中美互联网竞争,到底哪里是监管洼地,哪里是监管福地,这是有意思也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要不要避免成为监管高地而妨碍中国互联网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虽然美国自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废除了互联网中立法案,一些举措被认为放松了互联网监管,但在美国这样的好讼文化兴盛的国家,即便政策监管要求不一定比别的地方高,企业恐怕也不敢恣意妄为,否则消费者就会动辄诉讼。而从美国法院许多互联网相关案件来看,其确立的判例规则都是非常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以2018年美国最高法院提审的Timothy Carpenter诉美国政府案为例,该案系2011年警方抓人过程中使用移动运营商的基站的定位信息,原告是在刑事案件中反诉政府未合法取得手机移动通信基站侧位置信息的搜查令,律师认为基站侧位置信息包含了使用者的物理位置信息,应当视为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按照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政府机构必须取得搜查令后才能手册并获得个人隐私,否则就是未遵守正当程序原则构成违法。

您看,在这个案件中,信息已经不再是我们通常想得到的手机里面的信息,而是与手机发生信号联系的移动通信基站保存的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已经脱离您的掌握,而且您自己也不一定知道。隐私保护是不是越高越好?隐私保护太高,企业恐惧日渐严厉的法律责任风险,技术和科技产业何谈创新?当然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中这个问题分歧也很大,持赞同意见的大法官认为,公民物理位置信息和移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一般公众以为,自己的位置信息通常自己可以掌控,但绝大部分人并不了解技术,并不知道基站侧位置信息的存在,如果美国最高法院提审判决支持政府,那么相当于允许政府随意获取基站侧位置信息,等于拥有了监控公众的工具,并可以根据对基站侧位置信息进行溯源和大数据分析,掌握公民的行踪轨迹等隐私。正是因为这个案件的裁判规则牵涉到这种重要的法律问题,所以最高法院才同意提审这个案件,并判决支持了基站侧位置信息为隐私,予以保护,从而限制美国政府未获得调查令不得随意获取基站侧位置信息。这实际上是法官在运用司法智慧对技术发展可能对公民隐私受损进行调节和平衡,通过对警方等公权力机构的程序控制达到既不影响办案也不放纵侵犯隐私目的。这种判决虽然给执法机构增加了麻烦,但显然有利于公众放心使用移动通信技术而无需担心隐私泄露和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

结合本次案件这张儿童互联网隐私保护执法最大罚单,可以看出美国虽然互联网产业和科技全球遥遥领先,但却不是互联网政策和监管的洼地,也没有以牺牲本国人民的隐私为代价迎合、促进产业发展。恰恰相反,美国诉讼发达,监管完善,倒是促进了互联网创新层出不穷。在合规方面,美国互联网巨头法律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都很高,举例来说,中国互联网企业很多用户协议到现在都是点击合同,美国有的企业已经实现通过技术措施强制用户必须逐段阅读,读完一段才能进入下一段,阅读完了才能进行注册和使用。平心而论,我作为互联网研究者,研究互联网法律问题,并不能凭空而论,很多问题都是要找美国的先例作为参考。只有在电商和网络游戏等极少数中国互联网更发达的领域我们的商业实践和司法判例才不亚于美国多少。

中国目前尚未查到有媒体报道有影响的儿童互联网隐私行政执法案例,但不乏公安查处涉及儿童互联网隐私的刑事案件。以保护儿童隐私为目的的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保护条例已经酝酿几年并公开征求意见,有望经国务院立法程序后出台。保护未成年人是国际共识,相信至少在这个方面,各国应加强合作交流,让科技更多为儿童创造福祉,减少网络滥用对儿童的危害。

 刘春泉律师原创学术作品,智合约稿首发。2019年3月9日新浪博客同步延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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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泉

刘春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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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师事务所律师,专长IT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民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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